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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74条 受害人故意免除侵权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条术语】
受害人故意免责

【关键词】
受害人故意、免除侵权责任、故意自损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受害人故意免责的条件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行为将导致损害后果,仍故意为之。若损害系受害人故意造成(如故意自伤、故意触碰已明示危险设施),行为人对于该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所阻断。

二、与过失相抵(第1173条)的区别

受害人过失仅导致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故意则完全免除侵权人责任。

三、注意事项

受害人故意免责须以损害确系受害人故意造成为前提。若行为人本身也有过错,仅受害人参与损害之发生,则仍须综合判断责任。某些领域(如核能、高度危险活动)法律对故意免责有明确限定,须结合具体条文判断。

四、高度危险责任中的特殊规定

在某些高度危险责任(如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第1237条)中,仅受害人故意方可免责;不可抗力也须同时满足才能免责,并非任何情形的受害人故意均可免责,须结合具体条文。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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