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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75条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第三人侵权免责

【关键词】
第三人原因、侵权责任转移、免责事由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三人侵权免责的含义

若损害是因完全独立于行为人的第三人行为造成,则该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此条文确立了"第三人原因"作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二、"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要求

免责须以损害完全由第三人行为造成为前提。若行为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损害,行为人仍须承担相应责任。典型场景:物业管理人(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时,若损害是第三人所为,由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参见第1198条第2款)。

三、第三人的追偿

在特殊规定情形下(如安全保障义务场景),行为人若先行承担了补充责任,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以还原"谁造成谁承担"的最终结果。

四、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不可抗力是自然因素导致的免责;第三人侵权是人为因素所致。二者均可阻断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性质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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