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自力救济权(私力救济)
【关键词】
私力救济、必要范围、扣留财物、国家机关请求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自力救济的适用条件
本条允许受害人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实施自力救济: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损害将难以弥补。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得实施自力救济。
二、自力救济的方式限制
合理措施须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法条举例为"扣留侵权人的财物"。措施须与损害的规模和紧迫程度相称,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三、必须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自力救济不能替代公力救济,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后,受害人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处理,而不得长期自行扣押或占有他人财物。
四、措施不当须承担责任
若受害人采取的自力救济措施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损害(如扣押财物价值远超其主张的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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