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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78条 其他法律的免责或减责情形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侵权责任特别法优先适用

【关键词】
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法优先、侵权责任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是侵权责任编的转介条款,规定当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情形有特别规定时,应依照该特别规定处理。其核心意义在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具有层次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提供的是一般性规则框架,特别法可以在此基础上创设特殊的免责或减责事由。

二、哪些情形属于本条规范的范围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本法和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民法典自身的其他条文(如第1237条关于核事故免责、第1238条关于民用航空器免责)以及其他单行法律(如《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中关于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条款,均属本条所指情形。

三、不承担责任与减轻责任的区分

不承担责任,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负任何侵权赔偿义务;减轻责任,指行为人仍需承担部分赔偿义务,但依法可适当降低赔偿比例或数额。两者均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任意设定。

四、本条与民法典第1165条至第1177条的关系

第1165条至第1177条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责任规则和若干免责情形(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自甘风险等),本条则进一步指引适用其他法律的特别免责或减责规定。两者共同构成侵权责任免责或减责的完整体系:一般情形适用第1165条以下规定,特别情形适用本条转介的其他法律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该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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