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条术语】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关键词】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
【涉及案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体系
本条构建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完整项目清单,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所有人身损害均须赔偿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误工损失。
第二层,造成残疾时额外须赔偿的项目:辅助器具费(假肢、轮椅等)和残疾赔偿金。
第三层,造成死亡时额外须赔偿的项目: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各赔偿项目的认定要点
医疗费:须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举证反驳。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同样适用年龄递减规则。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再单独列项赔偿。
四、赔偿标准的可选择性
若被侵权人能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农村居民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可选择适用较高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