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条术语】
死亡被侵权人近亲属请求权
【关键词】
近亲属、请求权主体、死亡赔偿、垫付费用、组织合并分立
【涉及案由】
生命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两类请求权主体
本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独立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这里"近亲属"按照民法典的界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请求的赔偿,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组织分立合并情形下的权利承继
本条第一款后段规定,被侵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该组织分立、合并后,权利由承继主体继续享有。这体现了权利承继的基本法律原则,防止因组织变更导致侵权责任请求权落空。
三、垫付费用者的独立请求权
本条第二款赋予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第三人独立的请求权,但以侵权人尚未支付该费用为前提。例如,受害人死亡后,其朋友或单位代为垫付了医疗抢救费用,有权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返还。此种请求权是独立的,不依附于近亲属的请求权。
四、近亲属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近亲属因被侵权人死亡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有权依据本条及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请求权系近亲属固有的权利,不属于对被继承人权利的继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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