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法条术语】
人身权益财产损失赔偿
【关键词】
人身权益、财产损失、获益赔偿、酌情确定、损失难以确定
【涉及案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范围
本条针对侵害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区别于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失计算规则,人身权益受侵害后的财产损失往往难以精确量化,故本条设置了三个层次的计算规则。
二、第一层次:按被侵权人损失赔偿
优先适用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标准。例如,因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商业合同被解除、失业、商业机会丧失等,均属可赔偿的财产损失,须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三、第二层次:按侵权人获益赔偿
若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证明,但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取了可量化的利益(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获利),则以侵权人的获益数额作为赔偿基准。
四、第三层次:法院酌定
当损失和获益均难以确定,且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赋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权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被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
五、与第1183条的区分
本条处理的是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第1183条处理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两者可以并存、同时主张,互不排斥。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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