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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83条 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术语】
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故意重大过失

【涉及案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隐私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两种情形

本条规定了两类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一类,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侵害上述权益达到严重程度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类,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例如毁损结婚照片、骨灰、遗物等对特定当事人具有不可替代情感价值的物品。

二、"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须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般的精神不愉快、轻微情绪影响不属于严重精神损害。

三、第二款的特殊性——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

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须具备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门槛高于第一款对人身权益侵害的规定,体现立法对财产性客体(即便具有人身意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态度。

四、法人不享有本条请求权

本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人身权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依据本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数额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及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六项因素确定。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4-07-2-137-002
案例名称:周某、肖某诉某演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因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当从物品本身性质、对当事人的意义、是否可补救等方面综合考虑并作出判断。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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