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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87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条术语】
赔偿费用分期支付与担保

【关键词】
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赔偿担保、协商赔偿方式

【涉及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支付方式的层次安排

本条设定了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三层规则:
第一层,协商优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赔偿方式,包括分次支付、货物折抵等。
第二层,协商不成则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是法定原则,既能使被侵权人尽快得到完整赔偿,也避免后续纠纷。
第三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时可分期,但须提供担保。这是对侵权人经济能力的特殊照顾,同时以担保保障被侵权人利益不受损失。

二、担保的形式与意义

分期支付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分期支付计划能够实际履行,防止侵权人以分期为由拖延赔付。

三、本条与司法解释中定期金规定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可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须提供担保;但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须一次性给付。上述规定与本条精神一致,且提供了更具体的操作规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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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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