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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条术语】
监护人替代侵权责任

【关键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责任、尽到监护职责、从本人财产赔偿

【涉及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原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造成他人损害时,因其不具备完整的辨别行为后果的能力,法律将赔偿责任直接归属于监护人。这是典型的替代责任,监护人无需有自身的过错。

二、"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

本条允许在监护人已尽到合理监护职责的情形下减轻(而非免除)其责任。这一设计体现了两点:一是监护人仍有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义务;二是监护人实际尽责的程度影响其责任大小,有助于鼓励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三、被监护人有财产时的赔偿顺序

若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则优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补足。这体现了谁有财产谁先担责的公平原则,也不使监护人因被监护人有资产而当然免除责任。

四、本条与第1189条的关系

本条规定的是监护人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第1189条规定的是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后的责任分配——监护人仍须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受托人无法因接受委托而完全取代监护人的责任。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16-2-001-005
案例名称:任某兰等诉任某民等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应当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年龄特征、认知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发生事故时的具体情形。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引导,预防损害发生。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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