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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89条 委托监护期间的责任分担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术语】
委托监护责任分担

【关键词】
委托监护、监护职责委托、监护人责任、受托人过错责任

【涉及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委托监护不能免除监护人责任

监护责任是法定的、不可转移的。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如保姆、亲属、托育机构等)后,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仍须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不能以"已委托他人监护"为由逃避赔偿责任。

二、受托人有过错时的连带性规定

本条对受托人的责任规定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因自身存在过错(如疏于看管、违反约定的监护方式等)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则受托人须对自身过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三、监护人与受托人的责任关系

本条设定的责任结构为:监护人承担基础赔偿责任(对被害人负责),受托人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两者之间的最终责任分担(追偿关系)则按各自过错程度确定。

四、与第1188条的区分

第1188条规范的是监护人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期间的责任,本条规范的是监护职责经委托他人履行期间的责任。两条合并构建了监护人责任的完整制度。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三)曾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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