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术语】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与劳务派遣侵权责任
【关键词】
执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责任、向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涉及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范围
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执行工作任务"须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包括直接执行工作指令、从事职务范围内的活动以及表面上与职务有关的行为。工作人员的个人私利行为、完全脱离职务的行为,一般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二、追偿权的限制条件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只能向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不能向一般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一规则保护了普通工作人员免受因过失行为而遭到雇主反追索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三、劳务派遣的责任分配
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两方用工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因被派遣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主要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与被派遣员工实际处于用工单位管理和指挥之下的现实相符。劳务派遣单位仅在自身有过错(如向用工单位提供了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员工、指令内容有误等)时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条与第1192条的区分
本条规范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工作人员,第1192条规范的是个人劳务关系(无劳动合同的帮工、计件工等)。两者的责任主体和认定标准有所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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