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术语】
个人劳务关系侵权与自身损害责任
【关键词】
个人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责任、劳务提供方自身损害、第三人侵权补偿
【涉及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对象
本条规范的是非劳动合同关系下的个人劳务关系,如雇请保姆、雇工修缮房屋、短期帮工等。与第1191条劳动合同关系下的用人单位责任不同,本条中双方均为自然人(或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没有劳动合同的个人雇主)。
二、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处理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体现"雇主替代责任"原则——雇主对受其指示和控制的劳务提供者的行为结果负责。接受劳务一方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追偿权同样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
三、提供劳务一方自身受到损害的处理
若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须按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若自身也有过错(如违规操作),则相应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四、因第三人行为受损时的双重请求权
提供劳务期间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损害(如施工时被路过车辆撞伤),提供劳务一方既可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也可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双重保障机制。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5-07-2-375-001
案例名称:楼某诉施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对危险劳务工作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该义务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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