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193条 承揽人损害责任与定作人过错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术语】
定作人指示选任过错责任

【关键词】
承揽合同、定作人免责、指示过错、选任过错、第三人损害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其工作成果负独立责任。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支配关系,定作人无法实时控制承揽人的具体施工行为,因此法律将侵权责任归属于承揽人,定作人原则上免责。

二、定作人承担责任的三种过错情形

例外情形是定作人对以下方面存在过错:
第一,定作过错。定作的工作任务本身违反法规(如委托承揽非法工程),导致损害发生。
第二,指示过错。定作人在承揽过程中给予的具体指令错误、违规,导致承揽人按指示操作造成损害。
第三,选任过错。定作人明知承揽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仍委托其完成工作,因此造成损害。

三、"相应的责任"的含义

定作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即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过错轻微则少担,过错重大则多担,不排除承揽人与定作人各自承担部分责任的并存情形。

四、本条与第1191条的区分

第1191条规定的是劳动关系下雇主对雇员行为的替代责任,雇主无法以缺乏直接指示为由免责;本条规定的是独立承揽关系下定作人的有限责任,原则上不替代承揽人承责,只有在自身三种过错时方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