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术语】
定作人指示选任过错责任
【关键词】
承揽合同、定作人免责、指示过错、选任过错、第三人损害
【涉及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其工作成果负独立责任。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非支配关系,定作人无法实时控制承揽人的具体施工行为,因此法律将侵权责任归属于承揽人,定作人原则上免责。
二、定作人承担责任的三种过错情形
例外情形是定作人对以下方面存在过错:
第一,定作过错。定作的工作任务本身违反法规(如委托承揽非法工程),导致损害发生。
第二,指示过错。定作人在承揽过程中给予的具体指令错误、违规,导致承揽人按指示操作造成损害。
第三,选任过错。定作人明知承揽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仍委托其完成工作,因此造成损害。
三、"相应的责任"的含义
定作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即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过错轻微则少担,过错重大则多担,不排除承揽人与定作人各自承担部分责任的并存情形。
四、本条与第1191条的区分
第1191条规定的是劳动关系下雇主对雇员行为的替代责任,雇主无法以缺乏直接指示为由免责;本条规定的是独立承揽关系下定作人的有限责任,原则上不替代承揽人承责,只有在自身三种过错时方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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