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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195条 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

【关键词】
权利人通知、删除屏蔽断链、必要措施、损害扩大连带责任、错误通知

【涉及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通知的内容要求

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时,须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如权利证明文件、侵权内容截图等);二是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满足上述要求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不予响应。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的义务

收到有效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须:
第一,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
第二,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三、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后果

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须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仅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对全部损害。

四、错误通知的责任

若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不实(如其实并不构成侵权),导致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受损,权利人须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防止"滥用通知"手段恶意打压合法内容。

五、本条与第1196条的关系

本条规定权利人通知后平台采取措施,第1196条规定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权利——用户可向平台声明不存在侵权,平台转送后须在合理期限内等待权利人投诉或起诉,否则须恢复被删除内容。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369-001
案例名称:天津市某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诉赵某某、尹某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缺乏专业认知对消防安全设施安装有效性作出错误判断,但系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忧虑在自媒体平台发表批评性意见,不属于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涉及著作权的网络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服务对象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与服务对象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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