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法条术语】
网络侵权反通知规则
【关键词】
反通知、不存在侵权声明、合理期限、终止措施、权利人投诉或起诉
【涉及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反通知权的设立意义
本条赋予网络用户对侵权通知的"反通知"权利,用以对抗权利人错误或恶意发出的通知。防止权利人利用通知-删除机制,任意要求平台删除合法内容,损害言论自由、学术讨论或合理评论等合法权利。
二、反通知的内容要求
反通知须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如说明内容属于合理使用、批评评论、权利许可等);二是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处理义务
收到反通知后,平台须将反通知转送给原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在合理期限内,若未收到权利人已采取上述法律行动的通知,平台须及时恢复被删除、屏蔽或断链的内容(即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四、"合理期限"的把握
法律未对"合理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须综合考量内容的紧迫性、损害程度、争议内容的复杂性等因素。过长等待既可能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过短又可能来不及让权利人采取法律行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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