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侵权连带责任
【关键词】
知道或应当知道、必要措施、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
【涉及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逻辑
本条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知晓型侵权责任。与第1195条须权利人发送通知才触发平台义务不同,本条规范的是平台主动知晓(或依其地位应当知晓)侵权内容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责任更重——须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
"知道"指平台实际获悉侵权内容,如用户举报已处理记录、内容审核发现等。"应当知道"指依据合理注意标准,平台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范围内应当发现的侵权内容,如网红明显违规的内容、热门传播的侵权视频等。认定"应当知道"须综合考量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平台的审核能力与管理义务等。
三、"必要措施"的内容
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降低搜索排名等,具体措施须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四、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意味着被侵权人可以同时或分别向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全额赔偿,两者内部依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最终责任分担。
五、本条与第1195条的区别
第1195条须权利人发出通知后平台方才承担义务(未采取措施则对扩大损害连带);本条则无需权利人通知,平台自知晓之时起即有义务主动采取措施,若不采取则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涉及著作权的网络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服务对象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与服务对象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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