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术语】
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与补充责任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管理者责任、补充责任、第三人侵权、公共场所
【涉及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
本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包括三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如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举例的场所类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为例示性列举,非封闭式列举,其他类似场所和活动组织者同样适用本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边界
安全保障义务应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结合场所性质、义务人的管理能力、损害的可预见性等综合确定,不要求绝对防止一切损害发生。义务人已采取合理安全措施仍发生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时的补充责任
当损害由第三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时,侵权责任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但若经营者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必要安防措施、未尽力救助),则承担补充责任——即第三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赔偿的部分,由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赔偿。补充责任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四、本条在自甘风险规定中的准用
第1176条第2款规定,文体活动的组织者责任准用本条,即文体活动中因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与者以外第三人损害或参与者受害(涉及组织者义务部分)的,依本条处理。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370-001
案例名称:韩某等诉河南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认定"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明示体育赛事活动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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