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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02条 生产者产品缺陷侵权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生产者产品缺陷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
产品缺陷、生产者责任、无过错责任、不合理危险

【涉及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归责原则

本条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就须承担侵权责任,无须证明生产者有主观过错。这体现了产品责任的特殊性——消费者通常无法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无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产品缺陷"的认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不合理危险",须综合考量:产品用于一般用途且正常使用时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产品标示的性能是否具有合理期待的可能性;产品结构和原材料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三、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生产者能证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未将该产品投入流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该缺陷(发展风险抗辩)。

四、本条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民法典本条与《产品质量法》第41条共同构成产品责任的制度基础,民法典属于基本法,产品质量法属于特别法,实践中两者结合适用。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5-07-2-373-008
案例名称:某奶粉店诉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消防救援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火灾系由产品质量缺陷所引发,产品生产者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根据认定书记载认定产品质量缺陷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生产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该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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