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条术语】
产品责任选择请求权与内部追偿
【关键词】
生产者责任、销售者责任、选择请求权、追偿权、缺陷责任归因
【涉及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被侵权人的选择请求权
被侵权人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时,可以自由选择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不必同时起诉双方,也不受产品流通环节的限制。这一设计降低了被侵权人的维权难度,使其能够就近、便利地主张权利。
二、内部追偿的规则
在外部赔偿确定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按责任归因确定最终负担:
第一,若产品缺陷系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若产品缺陷系销售者过错造成(如不当储存、错误改装等),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三、本条与第1204条的关系
本条规范的是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第1204条规范的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造成产品缺陷时的追偿问题,共同构建了产品责任追偿的完整体系。
四、销售者的无过错责任性质
销售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也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失,仍须先行赔偿,之后再向实际责任方追偿。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373-001
案例名称:朱某某诉某健康养生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关于产品缺陷中"不合理危险"的判定,可综合考虑产品用作一般用途且正常使用时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等因素。产品因存在不合理危险,导致具有特异体质的消费者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销售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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