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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04条 第三人过错导致产品缺陷的追偿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术语】
产品流通中第三人过错致缺陷的追偿权

【关键词】
运输者、仓储者、第三人过错、产品缺陷、追偿权

【涉及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场景

产品在从生产到消费者之间的流通环节,可能经历运输、仓储、装卸等过程。若因运输者不当操作导致产品损坏、仓储者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或污染等,使原本合格的产品变为缺陷产品,进而造成消费者损害,则属于本条规范的情形。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外承担责任

即便产品缺陷是由第三人(运输者、仓储者等)造成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仍须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无需识别缺陷的形成原因,可直接向任一当事方主张赔偿。

三、追偿权的行使

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部分向该第三人追偿。追偿的前提是第三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四、本条与第1203条的关联

第1203条处理的是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内部追偿;本条处理的是生产销售者与流通第三人之间的追偿。两条共同构建了产品责任链条上的完整追偿机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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