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产品缺陷预防性侵权请求权
【关键词】
产品缺陷、危及安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预防性责任
【涉及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赋予被侵权人在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产品缺陷已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提前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预防性侵权责任的权利。这是对第1167条一般性预防性侵权请求权在产品责任领域的具体化。
二、适用条件
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品已存在缺陷(非假设性风险,须有客观依据);二是该缺陷已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现实的危险,而非一般性可能性)。
三、可请求的责任方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方式为:停止侵害(停止继续销售、使用缺陷产品)、排除妨碍(清除产品缺陷或采取隔离措施)、消除危险(召回、修理、替换缺陷产品等)。
四、本条与第1206条的关系
第1205条针对缺陷危及安全但损害尚未发生时的预防性请求权;第1206条规定的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缺陷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主动补救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两条共同构建了产品缺陷的事前防控机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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