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术语】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
明知缺陷、惩罚性赔偿、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有效补救措施
【涉及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主观上具有"明知"——生产者或销售者已知悉产品存在缺陷,仍继续生产或销售;或者虽发现缺陷但未依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第1206条规定义务)。
第二,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须是实质性的重大损害后果,一般财产损失不适用。
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
条文未规定具体倍数,司法实践中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等特别法,综合考量侵权性质、后果严重程度、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本条与第1185条的区别
第1185条规定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本条规定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两者的触发条件、后果严重程度要求不同,适用领域各有侧重。
四、本条的威慑功能
惩罚性赔偿超越补偿性赔偿的限度,能够有效威慑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因追求利润而故意忽视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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