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适用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赔偿责任、特别法优先
【涉及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
本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章的引领性规定,确立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民法典"双轨适用的基本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一般侵权规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无规定时补充适用。
二、本章的适用范围
本章针对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不适用于非机动车(如自行车、非机动电动车)之间的事故,以及非道路上(如厂区、停车场)发生的事故。
三、与一般侵权规则的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机动车事故赔偿有特殊规定的(如第76条关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分配、强制保险赔偿优先等),优先适用;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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