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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09条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赔偿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责任分配

【关键词】
机动车租赁、借用、使用人责任、所有人过错责任

【涉及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场景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车辆以租赁、借用等方式交付他人使用后,若在他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则损害赔偿由使用人承担。

二、所有人过错责任的三种典型情形

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因以下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醉酒、服用管制药品等仍出借车辆(选任过错);
第二,车辆本身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如制动失灵)仍出租或出借(提供有缺陷车辆);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阻止使用人继续驾驶而未阻止。

三、本条与第1212条的区分

本条针对经所有人许可的租赁、借用情形;第1212条针对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两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四、"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含义

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具体比例由过错程度确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同第1208条所引,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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