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机动车转让未登记的赔偿责任归属
【关键词】
机动车买卖、转让未登记、受让人责任、交付生效
【涉及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规则
机动车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准(《民法典》第224条),办理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条规定,若已实际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完成登记,发生事故时由实际使用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登记在册的原所有人。
二、登记的法律意义
机动车登记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影响民事上的所有权转移。因此本条贯彻了物权法的交付主义原则——车辆已交付受让人,受让人实际管理和使用车辆,理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三、原登记所有人的地位
在已完成交付但未登记的情况下,原登记所有人对车辆已失去实际控制,无法干预使用行为,因此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原所有人在转让过程中存在其他过错(如明知受让人无驾驶资格仍转让),则不能完全免责。
四、与第1209条的区分
第1209条是所有人(登记人)将车辆交他人使用的情形,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本条是所有权已经转移(买卖/转让)但登记手续未完成的情形。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已发生所有权变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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