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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11条 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连带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机动车挂靠经营的连带侵权责任

【关键词】
挂靠经营、被挂靠人、挂靠人、连带责任、道路运输

【涉及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挂靠经营的含义

挂靠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自有机动车登记在另一家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公司缴纳一定管理费。被挂靠公司允许挂靠人使用其资质、名义开展运营。

二、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从挂靠经营中获取了经济利益(管理费等),同时实际提供了经营许可资质,对外具有管理名义,理应对挂靠车辆从事的运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利益享有、风险共担"是本条的核心法理。

三、连带责任的意义

受害人可选择向挂靠人(实际车主)或被挂靠人(运输公司)分别或同时主张全额赔偿,保障了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避免因挂靠人无力赔偿而无法得到救济。

四、本条与第1209条的区分

第1209条是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租赁借用)的情形,所有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按份);本条是挂靠经营情形,明确规定"连带责任",被挂靠人的责任更重。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服务,确保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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