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212条 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
未经允许驾驶、擅自使用、机动车使用人责任、所有人过错责任

【涉及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场景

本条针对未经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如邻居未经同意借用、同事擅自使用公务车等)。区别于第1209条(经过许可的租赁、借用)和第1215条(盗窃、抢劫、抢夺),本条处理的是未经许可但也非恶意盗抢的情形。

二、主要赔偿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擅自使用是使用人自身的过错行为,自当由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三、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条件

若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承担相应(按比例)的赔偿责任。常见过错情形包括:将车辆停放在容易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公开地方、车辆管理疏漏(如留有钥匙在车内)等。

四、"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章中第1215条规定了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后发生事故的特殊处理,盗窃等恶意行为由盗窃人等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