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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13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顺序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条术语】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三阶梯顺序

【关键词】
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侵权人赔偿、交强险、赔偿顺序

【涉及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三阶梯赔偿顺序

第一顺序: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分配,保险公司须在限额内赔偿受害人。
第二顺序:在交强险不足以覆盖损失的情况下,若侵权人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由商业保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
第三顺序:超出保险赔偿范围或未投保商业险的剩余损失,由侵权人(机动车一方)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其核心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基本赔偿救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以被保险人有过错为前提(无论责任如何分配均赔偿)。

三、商业险的约定性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任意险,其赔偿范围和金额须按保险合同约定确定,并非无限兜底保障。

四、未投保的后果

若侵权人未投保交强险(违法行为),则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未投保而减轻赔偿义务;同时,未投保交强险还须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16-2-374-001
案例名称:柴某某等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意指被保险机动车已经参加了定期年检但检验结论不合格,而非发生事故后才被认定车辆质量不合格,故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前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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