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连带责任
【关键词】
拼装车辆、报废标准、转让人责任、连带责任、交通安全
【涉及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对象
本条针对两类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
一是拼装车辆,即将多辆车的零部件非法拼接而成的机动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是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即依法应当强制报废而未予报废的车辆。
二、连带责任的理由
转让人转让本不得上路行驶的违法车辆,对危险的发生存在过错;受让人购买使用此类车辆,同样存在过错。法律因此规定两者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以严厉制裁这一违法行为。
三、连带责任与一般情形的对比
本条规定的是严格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区别于第1209条的"相应责任"),反映了立法者对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这一严重安全隐患的严厉态度。
四、实践中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受让人须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购车辆系拼装或报废车方构成本条所称情形;若受让人系被欺骗、对车辆状况毫不知情,则内部责任分担应有所倾斜,但对外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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