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条术语】
肇事逃逸的保险赔偿与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关键词】
肇事逃逸、强制保险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
【涉及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社会救济功能
肇事逃逸后,受害人往往面临得不到及时赔偿的困境。本条构建了双层救济机制: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限额或车辆不明、未投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紧急费用,保障受害人获得基本救济。
二、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
救助基金的垫付对象仅限于: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紧急费用,不包括全部损失赔偿。这是基于救助基金的有限性而设计的兜底机制。
三、救助基金的追偿权
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驾驶人)追偿,以保障基金的可持续性。
四、与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关系
肇事逃逸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中均属加重情节,承担更重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本条专注于民事赔偿层面的救济机制,不妨碍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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