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条术语】
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规则
【关键词】
好意同乘、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减轻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
【涉及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好意同乘"的含义
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使用人出于好意,无偿允许他人搭乘(如顺路捎人、朋友拼车等),双方之间不存在付费运输的合同关系。这是有别于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的非商业性搭乘行为。
二、适用要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搭乘人系"无偿"搭乘(未支付费用,不含有偿顺风车);
第二,车辆属于"非营运机动车";
第三,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四,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减轻而非免除责任
本条规定"减轻"赔偿责任,而非免除——搭乘人不是"自担风险",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放弃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允许适当降低赔偿比例,以体现对好意驾驶人的照顾与公平原则。
四、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外
若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醉酒驾车、严重超速等),则不得减轻赔偿,驾驶人应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五、与自甘风险的区分
第1176条的自甘风险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明显过激风险的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不得主张赔偿;本条针对的是一般交通事故中的无偿搭乘,仅减轻而非免除责任,两者适用场景不同。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5-07-2-374-004
案例名称:颜某山诉顾某祥、刘某祥、某保险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要求机动车使用人驾驶的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且排除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的注意义务不因无偿而免除,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的人身损害应减轻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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