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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18条 医疗机构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医疗机构过错侵权责任

【关键词】
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过错、赔偿责任、过错归责

【涉及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须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方可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这与一般过错责任相同,举证责任原则上由患者承担,但第1222条规定了若干过错推定情形。

二、赔偿主体为医疗机构

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对外的赔偿责任统一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医疗机构内部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

三、"诊疗活动"的范围

诊疗活动包括疾病的诊断、治疗、护理、康复、接生等全过程,也包括诊疗相关的辅助行为(如麻醉、检查、血液管理等)。医疗美容同样属于诊疗活动的范畴。

四、医疗机构过错的认定标准

过错认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如卫生部门发布的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同时可综合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16-2-376-001
案例名称:刘某某诉南阳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对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对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应综合考量侵害权益的特殊性、国家和社会发展趋势以及与其他赔偿项目费用之间协调平衡等因素。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患者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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