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法条术语】
紧急医疗免责、强制治疗授权
【关键词】
生命垂危、紧急情况、批准程序、无法取得同意、紧急救治
【涉及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紧急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
本条规定了在无法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实施强制救治的规则。适用本条须同时满足:其一,情况紧急,属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形;其二,客观上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其三,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二、"不能取得意见"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批准程序的要求
本条明确要求须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这是区别于第1219条普通知情同意的特殊程序要求。批准人须在批准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相应记录应留存于病历资料中。
四、紧急救治与免责关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本条批准实施医疗措施后,患者不得以违反知情同意为由请求赔偿。但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有权请求赔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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