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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21条 医务人员诊疗义务标准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诊疗义务标准、当时医疗水平

【关键词】
诊疗水平标准、医疗过失、客观标准、诊疗义务违反

【涉及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诊疗义务标准的确立
本条确立了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的客观标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一标准具有两个维度:一是时间维度,以"当时"(即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基准,而非以现在的水平衡量;二是水平维度,以相应医疗水平(而非最高水平)为标准,考量医疗机构的级别、所在地区的医疗条件等因素。

二、与过错推定条款的关系
本条是过错认定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患者自行举证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第1222条则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两者共同构成医疗过错认定的完整体系。

三、过错认定的综合因素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认定过错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并综合考量患者病情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这意味着在偏远地区的基层医院,适用的诊疗水平标准与三甲医院有所不同。

四、损害与诊疗义务违反的因果关系
须证明医务人员未尽到诊疗义务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令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不明时,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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