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条术语】
医疗过错推定、病历资料举证妨碍
【关键词】
过错推定、诊疗规范违反、病历隐匿、病历篡改、举证责任倒置
【涉及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过错推定的意义
本条确立了三种医疗过错推定情形,属于举证责任的特殊安排。患者只需证明存在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即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自行举证推翻该推定;若不能推翻,则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一种情形——违反诊疗规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是最常见的过错推定情形。"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范围较宽,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技术规程等。患者需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则可通过证明其行为符合规范来推翻推定。
三、第二种情形——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
医疗机构负有保管和提供病历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视为对损害事实和过错存在的不利推定。根据司法解释,患者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医疗机构提交病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四、第三种情形——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
病历资料是医疗行为的直接证明,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均将引发对医疗机构的不利推定。"遗失"须区分是否因主观过错造成,违法销毁须违反保管期限规定。伪造和篡改病历不仅构成本条推定,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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