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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26条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患者隐私保密义务、病历资料未经同意公开

【关键词】
患者隐私、医疗个人信息、病历公开、保密义务、诊疗隐私

【涉及案由】
隐私权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医疗场景下隐私与个人信息的特殊性
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大量涉及身体状况、疾病信息、家族病史等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兼具隐私属性和个人信息属性。医疗机构因职业性接触这些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二、保密义务的内容
保密义务包括:不得向无关人员披露患者诊断结论、治疗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公开其病历资料;不得将患者信息用于与诊疗无关的目的(如商业推广)。

三、违反保密义务的侵权责任
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未经同意公开病历资料的,构成对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

四、与第1032条(隐私权)、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本条是人格权编第1032条隐私权保护和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在医疗领域的具体适用,是特别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义务,除承担侵权责任外,还可能违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面临行政处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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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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