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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27条 禁止不必要检查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法条术语】
禁止过度检查

【关键词】
过度检查、不必要检查、诊疗规范、过度医疗

【涉及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目的
本条禁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是对过度医疗行为的专项限制。过度检查不仅增加患者医疗负担,还可能因不必要的有创检查造成损害,本条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

二、"不必要检查"的认定
判断是否属于"不必要检查"须结合诊疗规范。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即便费用较高,也不属于本条规制范围;反之,无临床指征支撑、仅以创收为目的而实施的检查,属于违反诊疗规范的不必要检查。实践中,认定过度检查通常需要专业鉴定。

三、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可能承担的后果包括: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患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同时,还可能面临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医务人员个人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与名誉权纠纷的关联
若患者或媒体指控医疗机构实施过度检查,医疗机构有权依法维权,但这以不捏造、不歪曲事实为前提。举报、投诉属于公民权利;而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则可能侵害医疗机构名誉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未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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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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