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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28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术语】
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扰乱医疗秩序

【关键词】
医闹、伤医、医疗秩序、医务人员权益、涉医违法行为

【涉及案由】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
本条专门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对近年来"医闹"、"伤医"等行为的立法回应。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正常运营与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干扰或侵害行为均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干扰医疗秩序"的范围
干扰医疗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在医疗机构内聚众闹事、扰乱诊疗秩序;封堵医疗机构门口、停业通道;在医疗机构内实施威胁、侮辱、推搡等行为;网络造谣、散布医疗机构虚假信息等。

三、"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范围
包括侵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故意伤害、威胁)、名誉权(捏造事实诽谤)、财产权(强迫赔偿)等。侵害行为情节轻微的,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多元性
本条明确规定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涵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层次。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构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的,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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