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229条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无过错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

【涉及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条是环境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须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侵权人的排污行为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也不免除其侵权责任。

二、"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范围
"污染环境"涵盖向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并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破坏生态"则指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自然资源等造成直接破坏的行为。二者均属本条调整范围,共同构成环境侵权的两种基本形态。

三、本条与侵权责任一般规定的关系
本条是对第1165条(过错责任)、第1166条(无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在环境侵权领域,本条排除了过错要件的适用,被侵权人无需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只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举证适用第1230条的举证规则)。

四、损害的范围
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健康损害、死亡)、对财产的损害,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19-18-2-377-001
案例名称: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