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230条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术语】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证明、不承担责任情形举证、环境侵权抗辩

【涉及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
本条确立了环境侵权领域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自己遭受了损害,并且损害与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初步因果关系)。而侵权人(行为人)则须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情形。

二、被侵权人的举证义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侵权人须提交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三、侵权人的免责举证
侵权人须证明: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没有造成该损害的可能;排放的污染物未到达损害发生地;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或其他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方能主张不承担责任。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由于环境污染的专业性、隐蔽性,被侵权人往往难以获取证明侵权人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证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助于纠正信息不对称,保障被侵权人的诉讼权利。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11-2-197-001
案例名称:邓某某诉广西某唐纸公司等六企业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网箱养殖鱼死亡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排污企业较多,水体污染来源多样,在数个企业分别排放污水造成流域性溶解氧急剧下降的情况下,每个企业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应当判定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侵权人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的行为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实施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