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法条术语】
多侵权人环境责任比例分担
【关键词】
多主体排污、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生态破坏程度、责任比例
【涉及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多个侵权人情形下的责任分担
当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参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涉及各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本条明确了责任大小的认定因素,避免了简单适用平均分摊原则,体现了比例原则和个别评价原则。
二、责任大小的认定因素
本条列举了三类因素:
其一,污染物的种类(毒性强弱)、浓度(危害程度)、排放量(污染总量);
其二,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影响面积与强度);
其三,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原因力大小)。
各因素均涉及专业判断,通常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三、与第1231条区分适用连带责任的关系
若多个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适用第1168条承担连带责任;若各自独立实施行为但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适用第1171条连带责任;若各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依本条按比例分担责任。本条主要调整各侵权人内部责任大小,而非改变其对被侵权人的对外责任形式。
四、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的处理
当现有鉴定技术难以精确区分各侵权人的贡献比例时,可参照平均分担原则处理,以保障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2-18-2-466-003
案例名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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