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术语】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
故意污染环境、严重后果、惩罚性赔偿、环境违法惩治
【涉及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本条规定了环境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其二,主观上出于故意(而非过失);其三,造成严重后果(包括重大人员伤亡、大范围生态破坏、长期无法修复等情形)。
二、"违反法律规定"与"故意"的认定
"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的行为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依据可以认定其违法,排污达标但仍污染的行为若无法律明确禁止,可能不符合本条要求。"故意"指侵权人明知其排污行为会造成损害而仍为之,区别于过失造成的一般环境侵权。
三、"严重后果"的认定
实践中,可参考以下情形认定"严重后果":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严重等。
四、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本条规定"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应与侵权行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相匹配,具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综合确定。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4-18-2-466-001
案例名称: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支持被侵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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