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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33条 第三人过错致环境污染的请求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术语】
第三人过错环境侵权选择请求权

【关键词】
第三人过错、选择请求权、环境侵权追偿、分别侵权

【涉及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三人过错情形的识别
本条适用于因第三人(非侵权人本身)的过错介入,导致污染或生态破坏发生的情形。例如,运输者过错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环境,生产者是直排污染物的主体(侵权人),而运输者是第三人;又如,为生产者处置废物的承包商因过错不当排放,也属第三人情形。

二、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即直接从事排污行为的主体)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对污染负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两者均可独立起诉,且可同时起诉,但不得获得双重赔偿。

三、侵权人的追偿权
侵权人赔偿后,若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第三人的过错,侵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侵权人不能以第三人过错为由主张减免自身对被侵权人的责任。

四、与第1204条(产品缺陷)规则的比较
第1204条是产品缺陷因第三人过错情形的追偿规则;本条是环境侵权因第三人过错情形的选择请求权规则。两者都体现了对被侵权人保护的优先性。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3-11-2-377-001
案例名称:某生态环境局诉金某、某物流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依法应当由交通事故中造成污染的侵权一方承担。环保行政部门对此环境污染依法进行处置后所产生的处置费用实际即为此环境污染损失。环保行政部门在对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代履行后,有权对该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侵权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侵权人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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