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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35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条术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关键词】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损害、调查鉴定费用、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

【涉及案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五项内容
本条明确列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五类可赔偿项目,体现了生态损害赔偿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其一,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期间性损失):指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这段期间,生态系统因无法正常运转而丧失的服务功能价值,如净化水质、固碳释氧、防洪蓄水等功能的损失。

其二,永久性损害损失:指生态功能无法完全恢复造成的永久性价值减损,以替代修复等方式计算。

其三,调查、鉴定评估费用:包括损害调查勘察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害鉴定评估的费用等。

其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直接费用:包括代履行修复所花费的全部合理费用。

其五,应急处置费用: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应急救援、隔离围控等费用。

二、赔偿数额的确定
当各项损失数额难以精确确定时,人民法院可结合侵权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可参考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相关案例】
法院案例库 | 入库编号2022-18-2-466-001
案例名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条件,以侵权人投入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部分抵扣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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