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
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
【涉及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条是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无论作业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基于"危险制造者负担损害"的公平理念,由危险活动的受益者承担相应的风险成本。
二、"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依其本质特征,具有高度致害可能性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核作业(第1237条)、民用航空器运营(第1238条)、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第1239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第1240条)等。本条作为一般条款,也对不能归入后续各条具体类型的高度危险作业进行兜底调整。
三、免责事由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各条款有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形下不可抗力也可成为免责事由(第1239、1240条),但过失受害方不足以完全免除危险作业方的责任,仅可依受害方过失程度减轻责任。
四、赔偿限额
第1244条规定,当法律规定了赔偿限额时,依照其规定,但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这表明高度危险责任在特定领域(如航空、核能等)可能适用赔偿上限。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