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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36条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一般规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术语】
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
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

【涉及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条是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无论作业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基于"危险制造者负担损害"的公平理念,由危险活动的受益者承担相应的风险成本。

二、"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依其本质特征,具有高度致害可能性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核作业(第1237条)、民用航空器运营(第1238条)、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第1239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第1240条)等。本条作为一般条款,也对不能归入后续各条具体类型的高度危险作业进行兜底调整。

三、免责事由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各条款有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形下不可抗力也可成为免责事由(第1239、1240条),但过失受害方不足以完全免除危险作业方的责任,仅可依受害方过失程度减轻责任。

四、赔偿限额
第1244条规定,当法律规定了赔偿限额时,依照其规定,但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这表明高度危险责任在特定领域(如航空、核能等)可能适用赔偿上限。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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