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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38条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法条术语】
民用航空器损害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
民用航空器、经营者责任、受害人故意免责

【涉及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民用航空器损害的无过错责任
本条确立民用航空器致害无过错责任,责任主体为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民用航空器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损害往往极为严重,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障了受害人的赔偿权利。

二、责任主体——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实际运营民用航空器的主体,通常为航空运输公司或包机经营者,而非单纯的飞机所有权人。若所有人与经营者分离,应以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

三、唯一免责情形
仅"受害人故意"可以免责。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这与核设施损害相比,免责事由更为严格,体现了航空运输对乘客和地面人员高度安全保障的要求。

四、与民用航空法的关系
本条作为民法典的一般规定与《民用航空法》相互衔接。民用航空法对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延误等有专章规定(第124条等),与本条共同构成航空损害赔偿的规范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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