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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41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责任归属

【关键词】
高度危险物遗失、高度危险物抛弃、所有人责任、管理人责任、连带责任

【涉及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遗失与抛弃的责任主体
遗失高度危险物(非故意脱失控制)和抛弃高度危险物(故意处置),两种情形均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在未委托他人管理的情形下,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委托管理后的责任转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后,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责任随实际管理控制权的转移而转移。这体现了"控制者负责"原则——实际控制高度危险物的人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所有人的连带责任条件
所有人虽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但若所有人自身存在过错(例如明知管理人不具备管理能力、保管条件不合格仍交付),则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所有人不当委托行为的责任追究。

四、与第1242条(非法占有)的区别
本条针对所有人主动遗失或抛弃的情形;第1242条针对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形。两条共同构成高度危险物脱离合法控制后的责任归属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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