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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242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责任

【关键词】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高度注意义务、连带责任、所有人管理人责任

【涉及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非法占有人的首要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如盗窃、抢夺放射性物质、爆炸物等)的人,对因此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首要的侵权责任。这是责任随实际控制者而转移原则的体现。

二、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条件
所有人、管理人在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后,若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则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高度注意义务"是比一般注意义务更高的标准,包括:妥善存放、加固防盗设施、落实访问控制、履行登记报告等义务。

三、"高度注意义务"的举证
举证责任在于所有人、管理人一方:须主动举证证明已采取了足以防止非法占有的措施。若不能证明,则推定其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举证规则是对危险物安全管理的严格要求。

四、与第1241条(遗失抛弃)的比较
第1241条针对所有人主动遗失或抛弃的情形,不要求所有人有过错即连带;本条针对被第三方非法占有的情形,须所有人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方承担连带责任,门槛更高。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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