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条术语】
擅自进入危险区域自甘风险
【关键词】
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安全措施、充分警示、减免责任
【涉及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情形
本条专门调整"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害的情形——即受害人自行闯入危险活动区域或危险物存放区域而受到损害。这有别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损害,受害人的擅自行为是影响责任认定的重要因素。
二、管理人的减免责任条件
管理人须同时证明两点,方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其一,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如加装围栏、上锁、设置隔离设施等);其二,已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如设置醒目的危险警告标识、禁止进入标志等)。仅满足其一不足以免责。
三、"减轻或不承担"的灵活处理
本条允许法院根据受害人擅自进入的主观状态、危险程度、管理人安全措施是否确实足够等综合情况,选择减轻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若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减轻更多;若安全措施与警示确属充分,可不承担。
四、与自甘风险原则的关系
本条体现了一种类似自甘风险的规则:行为人明知危险仍擅自进入,后果由其自担,管理人可据此主张减免责任。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未因此完全消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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